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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

3.3.3 离体保存
3.3.3.1 在原地、异地保存有一定困难或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可进行离体保存。
3.3.3.2 保存方法:建立林木种质资源贮藏库,在特定条件下保存其活力[见附录B(参考件)]。
3.3.3.3 保存数量(以1个保存号计)
a.种子千粒重为100g 以上的,保存数量不少于1000g;千粒重50~100g的,保存数量不少于500g;
千粒重5~50g的,保存数量不少于250g;千粒重5g以下的,保存数量不少于50g.。
b.穗条、根、芽等不少于50条。
c.花粉不少于50g。
3.3.3.4 保存的种子要按照种子区或生态区,在具有代表性的树上收集,或按照优良林分,优树
测定等有关方面的要求采种。
3.3.3.5 保存的穗条、根、芽等繁殖材料,一般应在休眠期收集,要求健壮无病虫害。
3.3.3.6 花粉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林木,撒粉期较长的树种用套袋收集,一般树种摘下花序枝直接收集或室内水培收集。
3.4期限:自然保护区应长期保存;人工栽培林木根据生长周期、采伐期、更新期确定保存期限限。离体保存期限,根据保存材料特性和保存条件来决定更新期限。
3.5 更新
3.5.1 原地保存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保持其自然世代演替。
3.5.2 异地保存以人工更新为主进行人工繁殖栽培,保存其优良性状。
3.5.3 离体保存材料达到更新期限者应重新收集。
3.6 重要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名录见附录C(参考件)。
4 建立档案
凡调查、收集、保存的设计方案、实施计划、观测记载、总结报告、经营管理等,均应详细记载。图表、图片、照片、标本以及技术管理文件等均需归档保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四川省林业研究所、广西区林业研究所、浙江省临安县林业研究所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热带林业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宋朝枢、张清华、谢濑、徐荣章、梁盛业、余远?、黄全、王德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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